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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週變形工時的疑惑

1.我們是餐飲業,也是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以下是我對於四週變形工時的理解,並參考了網路上各位先進的文章後所制定的資料,準備作為其他同仁排班參考之用,不過對於四週變形工時還是有些無法理解之處,還請各位先進協助解惑。

2.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規定,「依第30條之1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又本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2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3.若四週內工作時數未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亦適用上述規定嗎?例如班表二、班表三之態樣。又是否需經勞資會議同意!

4.某位專家稱連續工作6天是原則,工作時間變更為例外,反之中央主管機關未指定之行業,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餐飲業是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若經勞資會議同意,班表三之態樣可適用嗎?即連續工作12天!

5.上述對於四週變形工時之疑惑,還請各位先進協助解惑。謝謝!

 

四週變形工時108.5.23

■變形工時制度是在正常工時範圍內作彈性調整、挪移工作時間,並將四週內的正常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每四週內的正常工作時間仍維持為16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6條第2項第3款)。

■每日工時上限為10小時。

■每二週應有二日例假(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

■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

■班表一:

 

第一週

9

9

9

9

空班

第二週

9

9

9

9

空班

第三週

9

9

9

9

9

第四週

9

9

9

8

8

 

 

第一週

10

10

10

10

空班

空班

第二週

空班

10

10

第三週

10

10

10

10

10

10

第四週

空班

10

10

10

10

■無論是第一、二週or第二、三週or第三、四週,均應符合每二週應有二日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之規定。
■正常工作時數達10小時;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仍不得超過12小時。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0條、

■第30條之1、第36條)。例如第一~四天每天上班10小時,第五~七天休息,即是將原本第五天之8小時平均分配至第一~四天,故正常工作時數為10小時;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仍不得超過12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1條2項前段)。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

■班表二:

 

第一週

8

8

8

8

8

第二週

8

8

8

8

8

第三週

8

8

8

8

8

第四週

8

8

8

8

8

 

 

第一週

8

8

8

8

8

第二週

8

8

8

8

8

8

8

第三週

8

8

8

8

8

第四週

8

8

8

■無論是第一、二週or第二、三週or第三、四週,均應符合每二週應有二日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之規定。

■班表三:

 

第一週

8

8

8

8

8

第二週

8

8

8

8

8

第三週

8

8

8

8

8

第四週

8

8

8

8

8

 

 

第一週

8

8

8

8

8

第二週

8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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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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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三週

8

8

8

8

8

第四週

8

8

8

■無論是第一、二週or第二、三週or第三、四週,均應符合每二週應有二日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 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之規定。

■班表四(四週內連續上班20天違法):

 

第一週

8

8

8

8

8

第二週

8

8

8

8

8

第三週

8

8

8

8

8

第四週

8

8

8

8

8

 

 

第一週

8

8

8

8

8

第二週

8

8

8

8

8

8

8

第三週

8

8

8

8

8

8

8

第四週

8

■無論是第一、二週or第二、三週or第三、四週,均應符合每二週應有二日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之規定。

四週變形工時應先訂出循環不斷的四週週期班表,1個月內可能跨越2個四週班表,四週內有4例4休,例假日可在2週內挪移,休息日可在四週內調移;排班表時,若四週超過160小時即會產生加班費,故班表應先劃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

熱門回應
accepted

1

一樣需要勞資會議同意,雇主要取得變形工時的資格,都需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2

適用

原本的七休一,解釋上是勞工只能連續工作六天,第七天一定要中斷工作而休息;而新修法的七休一,一般解釋上,指的是七天之中,可以休一天,因此,若是兩個休假日,一個放第一週的第一天,另一個放第二週的最後一天,就形成了連續工作12天了。

 

4週變形工時:

內容: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不受第30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之限制。當日正常工時達10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2週內至少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36條之限制(《勞基法》第30-1條)。

說明:在4週變形工時期間,每日最高正常工時為10小時,超過10小時仍屬加班。正常工時與加班時數合計每日仍不得超過12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最高為70小時,但4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2=168小時。例假部分,2週內至少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依此,勞工可能連續工作24日,僅於24之前2日與後2日有例假為休息,例如2月1、2日休息,自2月3日工作至2月26,於2月27、28日始得再休息。此外,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49條第1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我目前職業是餐飲業正職月薪人員 110年度 公司開始實施四周變形工時 公司規定每月的每7天至少要休1天 我想請問四周變形工時 能否14天休兩天這樣排班可以嗎?還有若公司算加班費的方法是以28天為基準 假設這個月是30天 其他兩天工時不算總 2天的時數被歸為下個月 這樣對嗎??而每個月總累積上班時數要超過198小時 才會算加班費 若當月總時數沒超過就沒有加班費可拿?

非常感謝您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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