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2 閱覽: 375
置頂

【競業禁止條款】 修改?

請問一下,我同學最近去應徵美甲業,雇主請他簽禁業條款,若離職一年內,從事相關公司工作,需要被罰錢,

但是他的雇主只有給他三分之一的月薪補償,且若是離職後兩個月就找到其他工作,

例如工廠作業員,就沒有月新補償了,請問這樣是對得嗎?

熱門回應
accepted

勞動部104年訂定的「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其中便規範員工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內,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並應約定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 未約定補償措施者,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第一,競業禁止期間補償是平均工資的50%。

第二,競業禁止的補償是以競業禁止期間為給付期間。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