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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每月受領屬工資性質之變動性獎金者,雇主應否每月調整其勞保投保薪資?|簡文成專欄

勞工每月受領屬工資性質之變動性獎金者,雇主應否每月調整其勞保投保薪資?|簡文成專欄-工資

 

問題:勞工每月受領屬工資性質之變動性獎金者,雇主應否每月調整其勞保投保薪資?


回覆: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是勞工之每月薪資結構中如有屬工資性質之變動性獎金類報酬,例如業績獎金、生產獎金或其他性質類似之獎金,致其每月受領之工資總額均有差異,即屬前述法令所稱「每月收入不固定」,基於覈實申報投保薪資,確保未損及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權益,除到職之最初2個月外,雇主應每月申報調整其投保薪資,並有內政部69年10月29日台內社字第48883號函:「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編者註:修正為第27條)之規定,被保險人每月收入不固定者,其月投保薪資之申報,既應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則其每月之平均如有不同,即需每月調整其投保薪資。」可參。


此類被保險人之最初3個月投保薪資,台灣省政府71年11月25日府社字第101348號函略以:「每月收入不固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其最初3個月之投保薪資,可按其約定報酬及其他任何名義之固定津貼之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或者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投保單位申報新進員工加保,其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者,以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來申報。


舉例而言,勞資雙方約定每月本薪30000元,另依業績多寡計算其每月業績獎金,因該勞工新進到職,其月薪資總額尚未確定,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應以該投保單位同ㄧ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申報,假設該投保單位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約36000元,則投保單位應為其申報最初3個月之勞保投保薪資為36300元,而該勞工到職第1個月業績獎金6000元,第2個月業績獎金8000元,第3個月獎金10000元,投保單位應於第3個月申報調整投保薪資為38200元(計算式:36000元+38000元+40000元/3個月,並於第4個月生效),第4個月獎金12000元,投保單位應於第4個月申報調整其投保薪資為40100元(計算式:38000元+40000元+42000元/3個月,並於第5個月生效),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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