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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連上5小時違法,該如何避免?|小賀老師
勞動基準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35條的立法原意是保障勞工工作一定長度時間時即獲得適度休息,而一般公司多是搭配『中午休息時間』作為休息,但每家公司的中午休息時間都很精準地落在中央伍嗎?實務上恐怕未必:
最標準的安排是:
8點上班17點下班,12點~13點休息(4-1-4) or 8點半上班17點半下班,12點半~13點半休息(4-1-4)
然而實務上還蠻多是這樣的:(舉例)
8點半上班17點半下班,12點~13點休息(3.5-1-4.5) or 9點上班18點下班,12點~13點休息(3-1-5)or12點半~13點半休息(3.5-1-4.5)
上述工時主管機關若真的要刁的話,因為公司有使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未給予至少30分鐘休息之情形,可裁罰2~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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