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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申請生理假者,雇主得否影響其全勤獎金?∣ 簡文成專欄
再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為生理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係屬工資範疇。
爰此,勞工申請之生理假連同普通傷病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3日部分,雇主除折半發給工資外,亦不得因前述生理假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至於超過33日部分而續申請之生理假,雇主並無給付工資之義務,則全勤獎金無須另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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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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