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 vote
0
1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
依照法令,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
一年52週,計52例52休,共104天假
若只月休8天,一年8*12=96天假,都已經少給假,更別說6天
少給假,就要多給加班費
例假日不可輕易加班,基本上會以休息日加班來計算
未給休息日加班費,則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2項
國定假日也是有薪假,除非有調移,換別天休
否則國定假日出勤應依勞基法第39條,加給一倍工資
以上違法事項,罰則均在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各處2萬~100萬罰鍰
如果您對相關法條不熟悉,可考慮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
也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足額發給工資與加班費
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2
月中到職/離職薪水的問題,可先參閱:【沈以軒專欄】員工月中到職,當月工資如何計給?
約定為月薪制則是按月給薪,例休假即便未出勤亦給薪資,時薪與日薪皆依出勤狀況。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