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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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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員工於105年2月15日到職. 採週年制計算. 於108年9月30日離職.
107/2/15~108/2/14未休特休已於3月份結清了. 108/2/15~108/9/30已請了56小時.
請問該員工尚有多少特休呢?
vacationQuestion
蔡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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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2019-10-02 08:45:32
您也可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輸入到職日、查詢日期;選擇特休制度、進位方式、比例方式,即可對照檢視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楊朝崴
2115
回覆2019-10-01 16:59:04
累計年資3年,依法應給予14日特別休假,若以正常工時工作者論(一日8小時),共計有特別休假有14天*8小時 = 112小時
已申請56小時,112-56 = 56小時
56/8 = 7
應尚有7日特別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