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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59條第2款: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勞基法第61條第2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訂有221個失能項目,15個失能等級,其中手指部分有「手指缺損失能」和「手指機能失能」2種類型。被保險人如因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手指指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1/2以上或末關節不能屈伸,就可以申請失能給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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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終止後,除非有符合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3條的各款事由,否則也是不能任意資遣或解僱勞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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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害及職業傷害。
一、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2.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二、給付標準
1.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2.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三、請領手續
請領傷病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傷病診斷書正本。
3.其他文件:
A.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B.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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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