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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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日期與薪資問題

同事提離職做到10月中旬,主管說到月底同事也說好

 

同事為做二休二,10月28跟29最後一輪夜班,10月30跟31休假

 

主管在10/30早上下班前拿離職申請書給同事簽

 

申請書上面日期壓10/29,同事傻傻地簽了後面確實也沒領到整月薪資

 

其實已經不滿公司跟主管了,還想說好來好去最後是這樣...然後目前有申請調解會

 

想提出幾點問一下看有沒有救...

 

1.對方給的離職申請書為電腦輸出寫"預計離職日 2019.10.29"

 

  想問可以用"預計"這個詞嗎?會讓人造成誤解的解釋空間嗎?

 

2.同事最後是10/30早上8點下班,這樣對方在申請書上押10/29這樣對嗎?

 

3.談離職過中皆為口頭沒任何問字記錄 目前是想用班表證明當初有講好到月底

 

  因為主管會在班表上註明,以同事的例子10/30跟10/31上面要註明離職

 

  事實上同事的班表那兩天是休假,這個部分算證據嗎?

    

4.主管拿離職申請書給同事簽的時間點為上班時間且是要交接前繁忙的時間

 

  這樣導致沒有足夠的時間來閱讀內容這點也可以拿出來講嗎?

 

最後感謝看完文章的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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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中到職/離職的問題,可先參閱:【沈以軒專欄】員工月中到職,當月工資如何計給?
只要是約定為月薪制勞工,例假日、休息日依法都應工資照給
如果未給例假日、休息日工資,有違反勞基法第39條的問題
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1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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