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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四休2制度,實則做五休二

原本是四休二的制度,工時10小時休息2小時,雇主以訂單多為由需暫先做五休2(工時休10、休息2小時)。

1.休假日雇主有需要,要求加班是否可以拒絕?
2.問題同上,如拒絕加班,雇主以做四休二制度直接以調班方式作業,勞工是不可拒絕的嗎?
3.難道不會有超時問題嗎?
熱門回應

1

做四休二是方便輪班的制度,原本就存在,只是要透過變形工時制度再變化
您可參閱另一篇問答:請問做四休二/12小時輪班屬四週變形工時嗎?
雖然做四休二的排休天數比每七天一例一休還稍多
但仍不足以提供足夠的空班,使工作日的正常工時增加至10小時
因此只要工作日工時累積超過8小時正常工時,就應計算加班費

 

2

如果老闆想要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也就是要讓勞工加班的話,需經過「勞工同意」及「工會同意」,缺一不可。如果沒有工會,則需經「勞資會議同意」。(勞動基準法第32條)

如果老闆只有經過勞工同意,卻沒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就要勞工加班,機關可對其開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勞動基準法第79條)

另外,縱使勞工先前已同意加班,老闆也經過工會同意,但如果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接受加班,老闆還是不能強制勞工接受,勞工可合法拒絕。(勞動基準法第42條)

如果老闆仍然不理會,違法強制勞工加班,則會觸犯最重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刑罰喔!(勞動基準法第77條)

如果勞工依照上述規定,合法拒絕加班,老闆是不能因此將你解僱的。

 

3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4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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