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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停特休算法

到職日: 2014.5.12

育嬰留停: 2019.6.3 - 2019.12.2

2019留停前已休6天特休,請問2019.12.3 - 2019.12.31還剩幾天特休可休?

2020年會有幾天特休?

公司是採用曆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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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可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輸入到職日、查詢日期;選擇特休制度、進位方式、比例方式,即可對照檢視

 

1

一個重要的概念: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年資

法令預設依照年資給予特休,也就是以到職週年為特休年度起始,為週年制
曆年制則是將特休統一在12/31(日曆年度)結算的制度,以1/1為特休年度起始
為了不低於法令規定的特休天數,會將週年制特休天數從12/31切成兩段
依兩段所佔的日數(或月數),依比例計算並重新組合而成

 

2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8條):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

 

3

若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天數未休畢,則於復職時之當年度可繼續行使特別休假權益。若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前,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已休畢,則復職後,尚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繼續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始得行使特別休假權益。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工作年資,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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