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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停後的特休計算

您好,請問員工的到職日為101/08/01. 請育嬰留停的期間為107/3/1~108/7/1

於108/7/1復職, 請問這樣勞工復職後特休該給幾天呢?? 又該如何計算呢??

謝謝大家的幫忙。育嬰留停後的特休計算-育嬰留停特休計算

 

 

熱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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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工作年資,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

若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前,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已休畢,則復職後,尚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繼續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始得行使特別休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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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是到達一定年資公司必須給予之特休假,因此沒有依比例給假的問題。

您也可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輸入到職日、查詢日期;選擇特休制度、進位方式、比例方式,即可對照檢視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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