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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出勤

想問

我是領月薪,每日工時8小時,服務業
過年期間,若上班時數未上滿8小時(配合公司營業時間)
雇主說若過年期間上班 不足8小時 
是否日後補足給公司?
這樣合理嗎?
在來就是 若當月遇到過年 過年公司公休,可從員工當月休假日扣除嗎?
 
 

熱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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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本身休假全部是14天,若過年本身是休息當然就是休息,若有出勤就要算加班費

若是有調移國定假日的狀況下,是雇主排給您低於八小時,這是雇主的問題,勞工並沒有不提供勞務,勞工不用補服勞務,若是沒有調移國訂假日出勤必需要給予加班費

加班費可參閱專區置頂文:『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五項: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從該條文可明確知悉,出勤時數以分為計算,故即使出勤一分鐘,亦應給付一分鐘之勞務報酬,雇主不可片面主張延長工時(加班)以每小時為單位。

 

2

國定假日出勤,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

  1. 給加班費
    勞基法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台87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所以一般的國定假日加班,都是8小時內加給一日工資
  2. 調移(換別日休假)
    國定假日是可以經勞資雙方事先協商調移的
    但主管機關要求「確明調移日期」
    也就是要在班表或行事曆上註記調移到哪一天
    例如將108/1/1與108/1/4對調
    則1/1變成工作日,出勤不用給加班費;1/4性質變成國定假日,不必出勤
    萬一1/4又再出勤,則仍要依國定假日規格計算加班費
  3. 加班後由勞工選擇補休
    國定假日出勤,也可比照勞基法第32-1條的補休規定
    由勞工在出勤後,從加班費和補休之間,二選一
    如果選擇補休,期限內未休完,仍要回到加班當日計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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