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計算週期31天
最近離開一家公司, 當初約定月薪3萬,沒有全勤獎金什麼就是3萬!而且他們薪資計算週期是上個月26號到這個月25號,我這個月22號離職,1/26-2/22共28天,他們用1/26-2/25共31天去計算我28天的薪水,結果只有27000,後來才知道這種算法,每個月做滿31天才有30天的薪水,難怪我28天只有27000,主管說如果換算時薪是125/小時,那125*8=1000,所以一天大概1千,照理說我離職應該用3萬薪資除30天週期*上班天數28天剛好28000,可是公司用3萬薪資除31天週期*28天上班天數只有27000,當初約定並沒有告知一律用31天下去算薪資,這樣離職當月除非做滿30天,不然薪水永遠因為用31天算法而少1天,現在問公司當初沒有告知是這樣約定,他們都避重就輕,只說不管當月有29或30天,就算不滿31天週期,公司一樣發整月薪資。問題是離職當月用31天算28天扣下來剩27天,25天扣下來剩24天,員工永遠吃虧啊?請問這個有什麼依據可以主張嘛,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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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今天是辦離職當然要用一個月來算,並不需要照公司薪水週期來算。
月中到職/離職的問題,可先參閱:【沈以軒專欄】員工月中到職,當月工資如何計給?
月薪制勞工,例假日、休息日依法都應工資照給
如果未給例假日、休息日工資,有違反勞基法第39條的問題
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1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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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這是每月不分大小月,都以30天計算的依據
因此,勞動 2字第 0960130677 號函: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總額除以30再除以8核計者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第1款第2目:
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1.依勞動 2字第 1020083156 號函
「有關工資如係按月計算者,於計算「1 日」工資時,可由勞雇雙方約定以
當月實際曆日數或一律以 30 日推計之,惟勞雇雙方約定 1 日工資之計
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事假「1 日」不給付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加發
1 日」工資時,其工資內涵允應一致。」
每月薪資計算天數可由雙方約定沒錯,您可請公司出示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證明,但畢竟工作規則制定屬於公司經營管理權限,只要沒有違法,其實也不能說公司錯。
2.您可注意的是,依上開函釋,約定「一日工資」的內涵應一致,若公司有事病假等扣減工資情事,應以相同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