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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制度

底薪23800不含勞健保

一天上班8h(吃飯半小時要另外補時間給老闆)
月休四天這樣有違法嗎
 

熱門回應

有上班就一定要加保勞健保,至於休息時間原則上是不用額外補給老闆休息時間的時數喔!

先看休息時間定義
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如果休息時間可自由支配,不受指揮監督,可不計算工時
反之,如果無法自由支配,仍要在雇主指定的場所待命提供勞務,仍應計算工時

勞基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法令只要求連續工作4小時,最少要給30分鐘休息,讓勞工恢復體力
但並未規範休息時間有多長

可以看到條文規範的是「至少」30分鐘
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工,讓勞工在連續工作一段時間後,能有充分的休息。
因此只要雇主安排的休息時間不低於法令規定,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
依照法令,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
一年52週,計52例52休,共104天假。再加上12天國定假日,共116天
假設若只有月休8天,一年8*12=96天假,都已經少給假

少給假,就要多給加班費
例假日不可輕易加班,基本上會以休息日加班來計算
可參閱專區置頂文:『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如果您對相關法條不熟悉,不知如何向僱主爭取權益,
可考慮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
也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足額發給工資與加班費
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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