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放我出去阿~公司或主管主管要勞工做違法的事,勞工該怎麼辦?|徐熊均專欄
想必各位勞工朋友們,都知道近期立委3名立委涉嫌收賄,被收押的同時,也有兩名助理也跟著走上同樣的路,趁這機會勸說有想當立委助理拼個前程的勞工們,投遞立委助理時最好多多打探一下立委的背景,沒有發大財沒關係,四年後沒選上也是小事,被抓進去就真的人生變黑白了。
勞工可以說我是按照老闆主管指示辦事,我都不知情就可以免責嗎?
當然沒有這回事!如果老闆和你的主管要你做違法的事情,而你也知道是違法的,但仍然照老闆和主管的交代去辦事,那勞工就可能構成刑法上所謂的「共同正犯」,共同正犯簡言之,就是你我都知道這個行為有違法(犯意聯絡),而且雙方一起執行(行為分擔),兩者必須付相同的刑事責任。
因此按照刑法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這時你會說勞工有正當理由阿,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但依照刑法第21條更明示,知道命令違法,就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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