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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投保對象之勞工切結自願不投保,並拋棄勞保相關權利請求權,雇主得否因此免責?|簡文成專欄

強制投保對象之勞工切結自願不投保,並拋棄勞保相關權利請求權,雇主得否因此免責?|簡文成專欄-不定期契約

問題:強制投保對象之勞工切結自願不投保,並拋棄勞保相關權利請求權,雇主得否因此免責?


回覆:
1.按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是下列情形均屬強制加保對象,且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1)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勞工如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

(2)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勞工為「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勞工。

(3)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勞工為「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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