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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特休天數換算

想請問.....

若假設到離職日為:104.8.1-109.7.31,特休換算7.5天,離職前休了七天,0.5天折現,還有剩餘的天數嗎,還是7.5天就是正確的特休天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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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可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輸入到職日、查詢日期;選擇特休制度、進位方式、比例方式,即可對照檢視

當年特休假若都休畢,則尚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繼續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始得行使特別休假權益。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特休資格的取得,有兩個條件
1是工作滿一定期間,也就是看年資,年資未滿,就無法取得
2是繼續工作

除非您公司採用曆年制、學年度制、或其他自訂年制
有將週年制特休天數切割重新組合
則離職時要回到週年制結算,才有依比例計算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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