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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拒絕勞工排特休嗎?|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公司可以拒絕勞工排特休嗎?|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人資

 

特別休假於105年修法後,並於次年實施,復於107年再次修正,此二次修法相當大幅度地改變了勞工對於 #特別休假 之權利。


本次小編整理一些特別休假的規範,以供各位參考:


【1】105年修法後,未休之特別休假皆應結清,因此雇主有提醒勞工須請休之必要,否則即會產生需結清特別休假工資之責任喔!!

【2】特別休假之「排定權」完全屬於勞工,因此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請特別休假,也不可因勞工申請特休而對勞工之考績有不利對待。

【3】不過,如果以「行政配合度」作為考績之額外正項加分,尚非法所禁止,簡言之,可以鼓勵員工配合、不能懲罰不配合之員工。

【4】特別休假的起訖時間,可採歷年制、周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制,或其他任何制度,僅需勞資雙方確認、合意即可,惟無論如何約定,皆不得低於周年制(法規)之標準。

【5】 未休畢之特別休假,經「勞資雙方」協商後,得以遞延一年,倘有一方無遞延意願,則應逐年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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