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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老闆只用底薪算,合法嗎?|萬狀通-legal885

加班費老闆只用底薪算,合法嗎?|萬狀通-legal885-月薪制加班費

 

1.關於加班費,勞基法規定在第24條,明白寫著是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作為基礎計算: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2.那所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怎麼算出來的?
(1)首先關於工資,只要是屬於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屬於經常性的給與,就算名目是「獎金」、「津貼」只要在制度上屬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就會具備工資的性質,例如常見的全勤獎金、職務津貼也應該算入。

 

熱門回應
請問兼職有適用這條嗎?

請問,若月薪者當月請假,沒有全勤的情況下,是否就不需列入全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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