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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掛上定期約聘人員就可以期滿不續聘不用資遣費?|萬狀通-legal885

所稱之不定期勞動契約所需具備之『繼續性工作』,係指勞工所擔任之工作,就該事業單位之業務性質與營運而言,具有持續性之需要者,並非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之一時性需要或基於特定目的始有需要而言。

換言之,工作是否具有繼續性,應以相關法令及勞工實際從事工作之內容與性質,對於雇主事業單位是否具有持續性之需要而定,不受勞動契約簽訂之書面形式拘束。」也就是說,不是所有勞動契約都能簽定期約聘契約,必須符合勞基法第9條第1、2項規定的,具備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且非繼續性工作的情形,才能簽定期約聘契約,而且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這種可以簽定期約聘契約的工作,就期間也有限制,超過1年的約便很有可能被法院認定屬繼續性工作,而屬於不定期契約。

 

3.簡單來說,公司打算聘用約聘制人員的工作,必須要具備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且非繼續性工作,才能以定期契約的形式聘用,例如為了請產假的正職人員而請的職務代理人(短期性)、果園在水果成熟期的採收人員(季節性)、公司為建構內部軟體系統而聘之開發人員(特定性)、公司營業場所搬遷時而找的搬家人員(臨時性),而且簽約的期間還要注意是否符合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臨時性、短期性的工作期間要在6個月以內,季節性的要在9個月以內,特定性工作超過1年以上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否則仍會被認定屬於繼續性工作。

4.總結來說:
(1)定期約聘只能作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且非繼續性工作,否則就是正職員工,期滿不續聘就可能被員工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2)約聘工作期間要注意施行細則規定,最保險作法就是6個月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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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連睿鈞律師
聯絡資訊:https://legal885.com/lawyer_card.php?resn=200100017

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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