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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您是一般公司把您轉換為外聘公司,還是派遣公司把您轉掛到其它公司。
一般來說假設公司是把您轉派到原本公司的相關企業,假設編制仍在甲公司,原勞動契約並未因被調派而終止或變動,或是老闆還是同一人,原則上年資要合併計算喔。
一般情形是公司要勞工走人才會有資遣費的狀況,此外公司要把您轉掛到外聘公司需要重新和您簽訂勞動契約。
原則上只要是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休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從106/1/1以後,只要是依法應取得的特休
離職時的未休天數,法令要求不論未休原因為何,一律折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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