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1 閱覽: 195
置頂

零售業務加班費基數

有問題想請教

零售業或是業務性質的工作同仁,每月薪資中有固定抽成比例,但因業績每月差異而與一般單純月薪制不同(固定薪資),在計算加班費"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是否直接依照每月實際領的工資為基數,即符合法令?

8月 (底30000+抽成12000)/240

9月(底30000+抽成14000)/240

 

熱門回應
accepted

您可先參閱:業績獎金應否併入加班費計算基礎?

假設您問的是業績獎金來說,業績獎金若屬於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內招攬業績所獲得之業績獎金,係勞務對價,並為經常性給與,因此必須算入工資,故既然屬於工資當然得依照每月實際領的工資來計算

雇主如未將業績獎金列入,即有短付勞工加班費,主管機關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裁罰,勞工另得向雇主請求短計之加班費,至加班費請求權時效期間,適用民法第126條規定,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加班費計算可參閱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問題整理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