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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企業老闆在問,平日加班費要區分1.33(其實1.34才妥當)倍以及1.67倍實在太麻煩了,公司可以規定一律以1.5倍計算嗎?
答案是「前4個小時」可以的。請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部前身)(80)台勞動二字第 22393 號函: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延長工作時間者,如勞資雙方約定所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一律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2 時,則其延長3小時以內者平均每小時之所得工資優於該法之規定,延長4小時者平均每小時所得工資與該法規定相等,自屬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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