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百貨業時數計算
您好:
我的工作是百貨臨時櫃時間是2020/12/1到2021/2/28.兩人配班 .剛好會碰到過年
問題1: 公司告知我們休假是10天 但也有全班10天 有配班的情況下平日6小時.假日8小時 這應該是所謂的變形工時
公司算法是10天全班10.5小時*10=105 10天配班6*10=60
告知我們並沒有超時所以沒有加班費問題.但公司規定一個月只能休假日.算下來等於我們的班幾乎都是8小時 這是???????????????
且請教一下.會計告知我們一月有31天.所以我們的工時會增加8小時.等於168 但1/1算國定假日公司禁止我們休假卻也沒給加班費還合理化增加我們的工時?請問合理嗎?
問題2: 公司告知我們因為是彈性工時 假是用年去計算的.她讓我們在2月的時候休10天並且告知我們 因為是彈性工時所以二月的年假不算假日沒有雙倍.?
本人有打去勞工局詢問.諮詢專員很專業地告訴我.這是兩回事.除非你們同意她挪到其他天或是其他月份.但你們臨時櫃只到2月底她能挪到哪裡?
我想諮詢最重要的一點.也是再次確認.
1.請問假設我們同意挪到其他天.是不是等於我們的假應該變成12天?上班的時數計算是不是應該從160小時去縮減休假日的時數(因為全班的關係我們上班時數即便休12日一樣會有150小時甚至再多)?多上的是不是該算加班費?
2.假設我們同意10天.那公司是不是應該照兩天國定假日加班算給我們?其餘假上班時數計算是不是該從160小時去縮減休假日的時數?多上是不是該算加班費?
感謝看完辛苦了!
建議可先參考:白話勞動法 工時篇—變形工時簡介
百貨公司員工雖可適用四週變形,但在百貨公司內租用櫃位銷售商品的店家本身,如果販賣商品種類過少(例如販賣衣服、鞋子、皮包等,看起來多種商品,但其實只共同屬於「布疋服飾」一種),則仍無法適用四週變形,只能以「批發及零售業」適用八週變形或二週變形。
會先建議確認是哪種變形工時,至於國定假日調移部分這是兩件事情,依照法令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國定假日調移基本上只能當月調移,因此本來休假就因該要有12天。
國定假日出勤,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
- 給加班費
勞基法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台87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所以一般的國定假日加班,都是8小時內加給一日工資 - 調移(換別日休假)
國定假日是可以經勞資雙方事先協商調移的
但主管機關要求「確明調移日期」
也就是要在班表或行事曆上註記調移到哪一天
例如將108/1/1與108/1/4對調
則1/1變成工作日,出勤不用給加班費;1/4性質變成國定假日,不必出勤
萬一1/4又再出勤,則仍要依國定假日規格計算加班費 - 加班後由勞工選擇補休
國定假日出勤,也可比照勞基法第32-1條的補休規定
由勞工在出勤後,從加班費和補休之間,二選一
如果選擇補休,期限內未休完,仍要回到加班當日計算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