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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的喪葬津貼與遺屬年金,是否應該算入被保險人(勞工)的遺產?

勞保的喪葬津貼與遺屬年金,是否應該算入被保險人(勞工)的遺產?-一例一休

作者:連睿鈞律師
聯絡資訊:https://legal885.com/lawyer_card.php?resn=200100017

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1.勞工保險條例第62至65條,規定了喪葬津貼、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之給付條件,只是這些勞保給付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遺屬津貼是否應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呢?

勞保局關於喪葬津貼、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之請領標準:https://www.bli.gov.tw/0007865.html

2.台灣高等法院99年家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指出:「按『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下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第1 項規定及同條例第63條第1項固有明文規定,然上開有關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可請領喪葬津貼之規定,乃為減輕被保險人因至親遭逢變故所增加財務負擔而設,兼具社會扶助之性質,且依上開規定請領之喪葬津貼,係該參加勞工保險之繼承人自行支付保險費參與保險,依各該保險條例之規定,於其被繼承人死亡時,所得申領之保險給付,其性質為依各該保險條例所得請領之法定給付,係直接給付予各該參與保險之繼承人,自非被繼承人之遺產。另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所得領取之津貼,性質上係所得替代,旨在保障專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家屬未來長期最低生活之安全,避免遺屬生活無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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