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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修正 總說明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修正 總說明-月休八天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
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
時。」。

勞動部前於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勞動條三字第一0七0一
三0三0五號公告「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歷經
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告日期為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文化部、經濟部)分別評估同意財團法
人中央廣播電臺工程部輪班人員、經濟部所屬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砂
糖事業部小港廠輪班人員以及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五家輪班人
員,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或勞
雇雙方協商同意調整班次期間,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
書規定之需求並取得共識後,商請勞動部公告。


經勞動部邀集勞、資、政、學代表審慎研議,考量各該勞動現場實
務運作,認為前開輪班人員有變更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之需求,爰修
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增列前開人員於天
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或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適用勞動
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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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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