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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調動勞工工作,必須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

公司調動勞工工作,必須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名師好文

作者:連睿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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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1.公司調動勞工工作,就像是變更工作地點、調整職務等,但過往常發生雇主為節省退休金、資遣費,利用調動勞工工作的方式,像是把勞工從台北調到外縣市或反過來,或是本來從事行政職務的員工被調去打掃清潔,藉此迫使勞工自請離職,所以勞動基準法在第10條之1明定,公司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必須要符合以下原則: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2.但相反的,公司在面臨虧損、業務緊縮、或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時,為貫徹勞基法所要求的解雇最後手段性,公司是有義務在公司內安排適當的職務給員工,而法院在面對員工主張公司調動違法,以及公司主張是為避免解雇才作調動時,該如何取捨其實是個很大難題。

3.在台北地院這則判決事實裡,原告、被告就分別為上面的主張,最後法院是以公司對於自己主張並沒有盡到舉證責任為由,而判決原告勝訴,理由如下:
「按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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