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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與上班時數問題

勞動契約與上班時數問題-公司要求買制服

勞動契約與上班時數問題-公司要求買制服

請問一下各位
109/12到職一個月後告知要簽勞動契約,老闆當初還說給他勞工局朋友看過 無違法!但為了自保偷偷拍起來,但後續才發現蠻多條不符合勞基法,這樣勞動契約還算生效嗎?直接檢舉的話是要把違法每一條都陳述上去嗎
 
上班時數10小時(上班8小時,2小時休息)但只有一個人上班,根本沒辦法好好的休息!在吃飯時有時一忙就好幾小時,店長也表明沒客人就是休息。
規定匯完店款12:00要營業,都要提早到銀行排隊匯店款,至少都要等15分到一小時,還不算工作時數內!這樣都該怎麼舉發呢!
 
規定要買制服三件1200跟加班費一天1050是合法嗎? 
 
謝謝幫解答。
熱門回應

違法的勞動契約原則上是無效的!

只要有提供勞務就是要計算薪資

單純從您的文字來看首先不確定您的行業有無變形工時,休息時間來說,按照勞基法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勞基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雇主可以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嗎?

勞動部(前勞委會)於89年10月16日以台(89)勞資2字第0043550號函釋:「…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又《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制服費用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的一部分,雇主不應要求員工負擔;如果員工離職前未依規定繳回制服,而致雇主受有損失,應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不得直接自勞工薪資扣除。

 

加班費計算要看您當天上班的屬性

加班費計算可參考: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該怎麼舉發呢?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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