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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職未滿一個月離職
薪水24000月休8天,5/17到職,工作12天休3天,薪水用24000/31*15,這樣合理嗎?
6/7突然通知6/15後,要改成上班從早上8點到晚上9點,做一休一,
6/10又改6/14開始早上7點到晚上9點,1、3、5上班,2、4、6休息,星期天固定放假,一個禮拜做3天休4天
我在6/11(五)說要離職做到6/13(日),卻被告知離職要一個禮拜,要做到下禮拜五,可以拒絕嗎,因為我做1、3、5三天,每天都上班14小時,卻只放假兩天2、4,六日都沒得算薪水,覺得很不合理,而且也不繼續待了,改變工作時間應該可以馬上離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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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大約分成四個部分
每天都上班14小時,卻只放假兩天2、4,六日都沒得算薪水合法嗎?
月薪制例假日休息日都要幾付薪資,至於每天上班14小時,有超時工作的問題
薪水24000月休8天,5/17到職,工作12天休3天,薪水用24000/31*15,這樣合理嗎?
依照法令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月薪制來說,少休一天。
假設固定月休八天,可能有違法疑慮,依照法令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
月薪計算,依照法令都是用30天算
民法第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這是每月不分大小月,都以30天計算的依據
假設你的問題是突然變更工時合法嗎?
工作時段調整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理應經勞雇雙方當事人同意,雇主不得單方予以變更。
未經勞工同意,雇主片面變更勞動契約內容,有違反勞動契約的問題
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雇主如果聲稱已徵得勞工同意,則雇主必須舉證
離職預告部分可參考
會建議你依照法令提出離職預告
勞基法第16條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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