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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當解聘的賠償
我最近才知道,雇主不當解聘是要繼續給予薪資當賠償
曾經遇過兩次不當解聘的雇主
第一次案例是資方印錯誤日期的班表在公佈欄
而我沒戒心沒拍照又依該班表出勤
之後遭曠職未到解聘
第二次案例是強迫我要自主離職但我拒絕
幾天後發薪時少算薪資又不給資遣費
我申請調解為拿回少的薪資及資遣費
於是在調解時簽了和解書
我想請問第一次案例的情形的話
如果我找到公佈在line群組裡的舊班表的圖的話
有可能追討回不當解聘的賠償金嗎?
雇主是否有權利擅自更改出勤班表不需勞方同意?
法律上是否有即便更改,雇主也要提出證據能證明已告知勞方班表被更改的義務?
如:該員工在新的班表上的簽名?
第二案例已經簽了和解書
這樣有可能追討賠償金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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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是公司印錯誤班表導致你曠職,當然不合理。
一般狀況簽了和解書,就不能再追究了。
雇主是否有權利擅自更改出勤班表不需勞方同意?
假設你的狀況是,原本固定上早班公司調動上班時間,變成上晚班。
按勞動基準法第14條1項6款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因出勤時間起迄為勞動契約內容之一環,故雇主如需變更已約定之勞動條件,應經勞雇雙方個別協商或勞資會議同意,否則如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時,勞工得於知悉情形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結論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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