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下班出車禍,屬於職災認定範圍嗎?
假設員工發生通勤意外初期需請假治療,公司暫無法認定是否視為職業災害,可先依普通傷病假處理,若傷病假期滿,可先辦理留職停薪,待勞保局認定是職災,並給付職災補償金,就必須更改假別為公傷病假。(《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9條)
延伸案例:
Q:勞工發生通勤意外,是否需要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A: 勞工於上、下班通勤中發生之交通事故不屬雇主提供勞務之場所,故雇主尚無須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除非勞工是於執行職務(例如送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則仍應依規定通報。
Q:就醫時沒用「職災單」,要怎麼申請「職災醫療給付」?
A:人資可以建議勞工先以健保身分就醫,十天內補送職災醫療書單給醫院,或是半年內填單向勞保局申請核退費用。(特殊原因者可延至五年內)
相關法條參考 :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2.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9條: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雇主可以先給普通病假(半薪),等勞保局認定是職災後,再給予職災補償
如果已給付的半薪,加上職災給付,會超過原領工資,則超過的金額,應返還雇主
3.勞基法第59條第2款: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公傷病假雖是全薪,但是勞保的職災給付,可以抵充職災補償金。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延伸閱讀
老闆,您怎能不說一聲就解僱我呢?
員工須出示Covid-19陰性證明才可上工?
訂閱電子報,勞資QA,報給你知
https://lihi.vip/gdzsj
1手的勞資QA快訊,請鎖定 勞資QA 勞資大平台 FB粉絲團
https://goo.gl/gtP2Pr
精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