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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定加班1小時才可申請,但超過下班時間半小時打卡要填寫原因

公司規定加班1小時才可申請,又因勞基法規定工作8小時需休半小時方可加班,故基本需延後下班1.5小時才能申請,但面對客人的工作,有時會發生下班前臨時忙碌而耽誤下班,可能只延後35分鐘下班,但超過下班時間半小時打卡要填寫原因,原因公司已設定好幾個選項選填,無法自己填寫,選項全部都是與私人因素有關,想詢問是否合法

熱門回應

原則上只要是超過原本班表規定的下班時間,就是要給加班費或是補休。

加班的起算與時數認定的細節,法令並沒有規定,這部分由勞資雙方議定,不低於法令規定即可。

要休息半小時,這是勞基法第35條的規定: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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