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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分成兩個部分
1.之後的下班時間晚30分鐘並將延後的時間加進休息時間裡是否犯法?
變更下班時間屬於勞動契約的變更,理應經勞雇雙方當事人同意,雇主不得單方予以變更。
未經勞工同意,雇主片面變更勞動契約內容,有違反勞動契約的問題
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雇主如果聲稱已徵得勞工同意,則雇主必須舉證
2.勞基法有違休息時間規範?
勞基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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