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工作不足30分鐘,事業單位以未達30分鐘之加班起算基準而拒給加班費,合法嗎?
回覆: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判決指出:「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32條第3 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勞動基準法第24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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