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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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加班臨時不舒服,沒辦法去,沒去還要附證明,合理嗎?

我們公司是排加班制的,前一個月領班都會先排好下個月的加班,以前當天如果不舒服或有事,可以臨時和領班取消,但有人亂用這制度,前一陣子,我加班當天臨時不舒服,沒辦法去,沒去還要附看病證明,合理嗎?還說加班當天也算正常出勤,加班不是用自己的休假去的嗎?那這樣附證明,算是請假嗎?算是請假的話那公司是不是該給一半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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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加班也適用勞工請假10條嗎?
也是要提出證明?

首先超過原本勞動契約的工時全部都要計算加班費,而且加班後要自由讓勞工選擇加班或補休。

員工加班後,可以依照意願選擇要領加班費還是補休;雇主不能片面強制要求員工一律只能補休(參勞基法第24、32、32-1條)

 

假設你是請病假公司是可以要求證明的。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明文規範: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另外政府函釋已說明:只要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即可,包含診斷說明書、醫療收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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