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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你要知道》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嗎?

《老闆你要知道》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嗎?-工作規則

本文由 李明勳律師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老闆你要知道》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嗎?

最近國內疫情緩解,工商活動開始活絡起來,加上政府五倍券政策,開始出現報復性消費。雇主一方面開心景氣回春,另一方面卻為人力不足而苦惱,除了召聘新員工外,開始要求現有員工配合加班,有的員工願意配合加班,但也有部分員工基於個人因素而不願意加班。

到底員工能不能拒絕加班?雇主對於拒絕加班的員工,能否以「確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解雇?

▍雇主如何取得加班權?

依勞基法規定,雇主要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工作,應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否則縱使個別勞工同意加班,也違反勞基法。此外,雇主經「勞資會議」取得加班權後,仍要取得個別勞工同意,才可以進行加班。所謂「同意」,並非每次加班前都要取得,也可以取得「概括同意」。實務上都會在勞動契約上載明勞工同意配合雇主加班要求。

但要注意,勞基法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因此,即使勞工已事先同意配合加班,但如果事後有健康等正當理由無法配合加班時,仍可以依法拒絕加班。

▍如果勞工拒絕加班,雇主能否能因此解雇?

如遇到勞工拒絕加班,而影響正常營運時,雇主常主張的解雇事由,包括: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所謂「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不只是指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也包含了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之情形。

曾有法院認為如雇主基於營運考量要求勞工加班,如勞工「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構成「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但目前多數法院認為勞工拒絕加班,與其個人工作能力無關,並不構成此情形。

但雇主並非全然無解雇可能,如果雇主已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訂明勞工有配合加班義務,證明確實有加班之必要,且勞工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加班,雇主得依勞基法「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予以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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