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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企業內部單位做成「解僱建議」成立不當勞動行為嗎?從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談起

【宇恒週報】企業內部單位做成「解僱建議」成立不當勞動行為嗎?從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談起-不當勞動行為
▲企業內部單位做成「解僱建議」成立不當勞動行為嗎?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沈以軒律師

壹、前言

依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因勞工參加工會活動而為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又所謂不利待遇,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1項明定,包括意圖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而對勞工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然若僅由企業內部單位決議做成「解僱建議」,是否仍對於工會成員之工會活動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則相當曖昧難定。

此議題主要衍生自某業界公司(下稱A公司)的紀律委員會,針對工會成員於新聞受訪時所為批評公司的言論,召開會議做出建議解僱的決議。該案完整歷經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下稱勞裁會)、行政法院之審理,本期週報將針對此類爭議加以整理解析,期讀者對現行實務所持立場和觀點,能有初步瞭解。

貳、案例事實提要

A公司與第三方公司簽訂飛機整備工作的承攬合約,將修護工廠業務中如噴漆、清洗、打磨、搬運、簡單拆卸、行政文書、飛機維護紀錄及訓練紀錄整理等工作,外包由第三方公司辦理。

A公司修護工廠員工於接受新聞媒體記者訪問時,批評A公司跟派遣公司合作,想把原本的正職人員,用廉價的臨時工取代,壓低成本,但事實上公司原本人力與工資就已經長期不足等語。對此,A公司即召開人評會議,以該員工違反獎懲規定,張貼或散發煽動文字、足以破壞勞資關係為由,做成決議建議應予解僱。

由於該員工為A公司企業工會成員,乃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並衍生後續行政訴訟。

參、勞動部不當勞裁委員會見解: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一、勞裁會指出,「解僱建議」雖然僅是A公司內部單位即紀律委員會之決議,並非終局決定,對外無法律效力,然而工會法所規範之「不利待遇」,包括意圖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而對勞工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A公司紀律委員會約談該名員工後,當場告知決議是建議予以解僱,則於最終懲處結果出爐前,員工顯然處於工作權隨時不保的情況,該解僱建議自屬不利對待,且其意圖顯然出於阻礙員工參與工會活動(蓋解僱後非屬員工即無從參與工會活動),屬違反工會法第35 條第1項第1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參勞動部105年勞裁字第32號裁決決定書】

二、上述看法,似為勞裁會主流見解。在另外一個類似案例中,B公司的空服處評議會就其員工於臉書批評公司的言論、表演行動劇穿著公司制服接受紅色水潑灑之行為,進行約談並製作會議紀錄「建議」予以解僱處分,勞裁會亦認為,這顯然是針對工會幹部參與工會活動之行為而即將為懲處,自然會造成員工極大之心理壓力,也會讓工會成員因擔心遭公司懲處而不敢參與活動之寒蟬效應,自屬不當勞動行為。【參勞動部106年勞裁字第33號裁決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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