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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例假的話,是不可以要求勞工上班的,因為這是保障勞工原則上每週均可至少休息1日之強制性休假。
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於勞基法第37條所定國定假日及勞基法第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上班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9條後段參照)。至於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日」上班者,依據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等同「加班」。
也就是說:雇主如果有企業經營的急迫需求,或勞工有個人的因素,是可以相互協商調整休假的。
如果一定需要有一人不在公司而要帶著筆電工作的話,老闆一樣須給付工資喔!
可以參考這篇:『曹新南專欄』ON CALL 算不算工作時間?
備勤時間:有些工作性質,可能是你已經在工作崗位上準備好了,但是要有客人上門,才能提供服務,所以,雖然沒有在工作,仍然算是工作時間。例如銀行營業員,坐在那邊等客人上門,或是電話客服人員,等著客戶打電話進來。其實這多數是上班時間才會等在那裡,所以算工作時間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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