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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並非雇主說是就是,有法定要件與資格限制。

責任制並非雇主說是就是,有法定要件與資格限制。-名師好文
▲圖片來源:Yahoo新聞(東森新聞),新聞來源
本文由  勞資手札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問題一:
責任制並非雇主說是就是,有法定要件與資格限制。
📣問題二:
損害賠償應視責任歸屬,且雇主經營本有風險,難認可全額轉嫁勞工。
上面兩個問題,其實我們都評論過喔!!
✅ #責任制 ➡ https://reurl.cc/RbaQZ9 
✅ #損害賠償➡ https://reurl.cc/OkxeyX

責任制部分其實有嚴格規範,光是要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開放職業、需要書面約定,送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核備大概就已經堵死了。
損害賠償部分,比較倒是比較有討論空間~
首先要釐清,損害賠償依法係以恢復原狀、填補損害為目的:
💬民法 第213條第1項: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民法第216條第1項: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雖然第213條、216條皆有「契約另有訂定」的用字,那是否只要事前約定
➡ 即可要求一律以金錢賠償!?
➡ 即可要求一律由勞工全額賠償!?
 #勞動契約 確實屬於私權契約,可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
👉 但縱使可以自由約定,也不能逸脫常情、合理範疇喔!!
💬民法第 247-1 條第4款: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963 號民事判決:
「按契約當事人間所訂定之契約,是否顯失公平而為無效,除應視契約之內容外,並應參酌雙方之訂約能力、雙方前後交易之經過及獲益之情形等其他因素,全盤考慮,資為判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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