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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又沒規定要發年終,幹嘛給」──錯!關於「年終獎金」你該知道的幾個規定
▲好羨慕40個月年終...與之對照...40:0。圖片來源:勞資手札。
好羨慕40個月年終...與之對照...40:0
「勞基法又沒規定要發年終,幹嘛給!」這是很常見的說法,但顯然會這樣說的人對於勞基法有很深的誤會
勞動基準法 第 29 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是的,勞基法真的有規定要給年終獎金
➡但是怎麼給呢…主管機關這樣說
勞動部103年07月24日勞動條4字第 1030070998 號函:「另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之年終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事項,其發放要件、標準及方式等事宜,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 中訂定」
➡絕招:「法無明文,自行約定」
- 是不是公司自己用工作規則規定,就可以不發給年終獎金呢?
- 年終獎金跟績效掛勾,會不會被認為勞務對價(工資)?
看看法官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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