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變形工時公司 上班天數不足 補天數請假 扣薪
想請問我們公司是變形工時的公司早班大夜班輪班
做四天早班(0800-0200)休假一天隔天接大夜班四天(2000-0800)第五天早上下班後休兩天(公司說這樣是休三天)
這樣應該是屬於四周變形工時吧
由於網路上查四周變形工時勞工一年會大約多5-6天的休假
那如果遇到多休假的月份,雇主可以主張說上班天數比常日班少要求勞工請假扣薪嗎??(常日班22天輪班勞工20天)
我有去勞工局諮詢,勞工局的回覆是說勞基法沒有補時數的規定,但有說不得要求勞工以請假方式處理。
這應該是依照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做說明
如果這樣的話公司算不算違法??
如果違法的話我可不可以用勞基法第14條第六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公司支付資遣費、所欠薪資(補請假扣薪薪資)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up vote
0
可以參考>>甚麼是 #受領勞務遲延!?
指受僱人已合法提出需僱用人受領之勞務給付,但僱用人未予受領。依民法第487條前段規定,此種情形,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向僱用人請求報酬。
若經能舉證完全確認公司違法,須看雇主是否構成「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及「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須符合此二要件,方該當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事由。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