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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款:「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提到:
「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 或出勤卡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於接受勞動檢查時,並應提出書面紀錄。」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1」條亦有明文: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 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若經常使用的打卡設備壞掉,這個時候可以看看公司內部或是公司大樓有無監視錄影器,或者是其他茲以證明您的上下班證明之輔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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