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放大
許言禎
0
發表
可以問一下目前工作兩年
已在6/10號提出
公司要求我要等新人到職
做完交接才准許離職這樣算是違法嗎!
vacationQuestion
多數情況是公司要找人和你交接
離職預告依照勞基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雇關係本於民法上雇傭契約的本質,允許當事人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488條)
且勞工終止契約的終止權,是形成權,離職日以勞工聲明為主
但務必注意離職交接工作的完整
如果交接不完整,造成雇主損失,雇主可循法律途徑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