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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就是沒補休的可能,也沒給加班費的計劃,那麼少給的費用是否就是違反現行的勞基法呢?我們又該如何確保自身的權益呢?
PS:我們是公家機關公司委託外部公司擔任宿舍警衛之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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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你的行業別,輪班制原則上是可以的
加班費計算可參考>>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每7天休2天,7天一個循環,一年共有52個循環多1~2天
因此一年最少會有52個例假日、52個休息日,約休104~106天
依您所詢問的做6休2,8天才一個循環,一年共有45個循環多5~6天
因此一年大約只會休90~92天,明顯少休
此外,不論是雙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也都是以週為單位
且變形工時制度的例假日與休息日,均有各自的調動範圍規範
如果您公司的做6休2,能再將少給的假依照變形工時規範安插在週期班表之中,則自無不可
否則就有少給假而違反勞基法第36條的問題
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1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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