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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沒有休息時間是否違反勞基法

上班時間是10:00~22:00,工資28500,月休10天,10點落門鎖之後,要到辦公室等會計點完錢,一般都是十點半才下班。

上班期間內沒有固定休息時間,必須站一整天,午餐包含晚餐最多吃40分鐘,吃完必須立刻回崗位不能吃太久。
 
我想請問的是,一個月工作240小時,無休息時間,下班拖時間也不算錢,請問這樣雇主有違反勞基法嗎?
 
因為當初面試的時候說有休息時間,我以為會根據勞基法算,沒想到實際上工才說沒有。
謝謝

 

 

熱門回應

只要是超過班表所規定的時間下班,都要算加班費。

一般來說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另,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得採3個月總量管控,但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加班費計算令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勞基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法令只要求連續工作4小時,最少要給30分鐘休息,讓勞工恢復體力
但並未規範休息時間有多長

可以看到條文規範的是「至少」30分鐘
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工,讓勞工在連續工作一段時間後,能有充分的休息。
因此只要雇主安排的休息時間不低於法令規定,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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