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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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離職

資方只是想是用不適任理由就逼迫要寫自願離職書,不開非自願離職書給我,也不資遣,這樣是否無法伸請失業補助。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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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就是不能簽自願離職

按照勞基法資方可以和勞工約定試用期,但是要勞工走人就是必須走資遣流程。

老闆覺得不適任要資遣勞工,按《勞基法》第11條規定的資遣原因有下列5種:

1.歇業或轉讓時例如公司被別人買下來,或是因為疫情衝擊、餐廳經營不善倒閉。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像是受疫情影響,娛樂場所如電影院、遊樂園被主管機關要求停業,時間恐超過一個月,即便如此,勞動部也強調,《勞基法》第11條各項解雇事由為「最後手段」,雇主要證明窮盡一切手段包括無其他工作可以安置,才能使用此資遣原因來資遣員工。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像發生疫情、地震或洪水等天災,導致公司必須停工。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比如公司中止A產品銷售,原部門的勞工職能無從發揮,公司也沒有適當的職缺可以安置他。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例如面試時職缺需求寫明需具備Windows程式開發經驗,勞工也表示具有相當能力,但入職後發現能力不符,只會寫DOS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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