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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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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為18-22這樣需要扣休息時間嗎
等於上班時數3.5而已
vacationQuestion
風中的小沙沙
741
回覆2021-11-09 18:19:07
勞基法規範的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勞基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可以看到條文規範的是「至少」30分鐘
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工,讓勞工在連續工作一段時間後,能有充分的休息。
因此只要雇主安排的休息時間不低於法令規定,就沒有違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