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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月休4天 工時8.5 固定月薪$24000合法嗎

您好

在下最近新任職「大樓管理員」的職務,這也是在下第一次接觸到「大樓管理員」這一類型的工作,因此想向您請教「大樓管理委員會」對於其所屬大樓社區因所需而聘請的「大樓管理員」之工時與薪資,是否可以用[應徵時雙方已談妥]的理由而豁免於《勞工基準法》當中資方對勞工(最低基本薪資)的規範? 離職以後是否還有權向原資方請求追償未發放之加班費?...等相關問題〪

在下目前的上班時間/上班天數/薪資結構概述如下:

工作時間:每日08:30~17:00,星期一至星期六,固定只有星期日休假〪

其餘的所有國定例假日都沒有休假必須上班,但是沒有計算任何加班費〪

固定月薪:$24,000〪

三節禮金: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各$1,200〪

年終獎金:一個月資薪(依當年實際工作月份比例計算)〪

(春節假4天,全年度若以52週計算的話,一整年的總休假數就是52+4=56天)〪

在下想請教:

【問題一】這樣的薪資結構(每日8.5小時/每週上班六天/全年度平均每個月會有一天國定假日需上班/月薪$24,000)若是與「符合《勞工基準法》規範的超時與休假日與國定假日上班需給付加班費」的模式計算比較的話,會有多大的落差?

【問題二】如果計算後的答案是我合法應領的薪資與實際所得落差很大的話,我有沒有權利去向管委會要求補發今日之前所有的應領加班費?

在下自任職以來至今與本大管委會的相處都還算很融洽,我也從來不曾向其反應過薪資方面的問題,因為我自己也知道若是我開始爭取加班費以後就不會再有這種和諧融洽的氛圍了〪

【問題三】所以如果在我將面臨(可能會得到補發過去的加班費)以及(絕對會失去現在跟以後的工作收入)這兩個選項當中之間完全沒有並存的可能性,就只能選擇其中一個的前提考量之下,我該不該現在就去向管委會要求補發加班費?

【問題四】最後一個也是在下最迫切想要知道的問題〪請問在下現在是否可以暫時先不急著去向管委會要求補發加班費,先保住當下的工作機會,繼續遷就管委會目前發放的月薪$24,000〪然後等到將來在下真的自願要離職以後再向管委會一次性的追償在我任職期間的所有該領取而管委會沒有支付的所有加班費用?

若是有權要求追償的話,有沒有時間追溯的限制?或是我該準備什麼佐證的資料?

若是無權要求追償的話,其原因與法理依據為何?

再次懇請不吝撥冗回覆指教,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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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基法如果有雇主訂定的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1條第1項等規定,對雇主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因此並沒有所謂,應徵時雙方已談妥就可以低於基本工資這回事。

按照一例一休規範,連續上班第六天,原則上是屬於休息日。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可參考>>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Q1:你的問題比較模糊,不確定你的休息時間,無法準確判定。

首先工時是否超時?

正常工時規範?

一般來說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另,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得採3個月總量管控,但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至於國定假日出勤,有三種處理方式。

  1. 給加班費
    勞基法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台87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所以一般的國定假日加班,都是8小時內加給一日工資
  2. 調移(換別日休假)
    國定假日是可以經勞資雙方事先協商調移的
    但主管機關要求「確明調移日期」
    也就是要在班表或行事曆上註記調移到哪一天
    例如將108/1/1與108/1/4對調
    則1/1變成工作日,出勤不用給加班費;1/4性質變成國定假日,不必出勤
    萬一1/4又再出勤,則仍要依國定假日規格計算加班費
  3. 加班後由勞工選擇補休
    國定假日出勤,也可比照勞基法第32-1條的補休規定
    由勞工在出勤後,從加班費和補休之間,二選一
    如果選擇補休,期限內未休完,仍要回到加班當日計算加班費

 

Q2:原則上加班費計算要看當日屬性才能計算,如果少給當然可以去要,但需要注意時效問題,此外加班後依法必須讓勞工自由選擇補休或是給加班費(參勞基法第24、32、32-1條),若雇主有此要求,勞工申訴後最高可以裁罰雇主100萬(參勞基法第32-1、79條)。

 

Q3:爭取權益不能膽怯,原則上要勞工走人,必須走資遣流程。

 

Q4:加班費來說,原則上要先看當日出勤的屬性才能去做計算的標準,不確定你班表的情況下,給你準確答案,基本上要追討加班費必須注意請求權時效。

時效問題可參考>>為什麼被欠薪水還沒辦法討回來?因為你沒注意到「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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