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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病假或請生理假,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雇主不得以不當程序刁難,違法者可予處罰。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之標準請普通傷病假。請假時,原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亦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惟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書,甚或門診就醫收據均可作為請假之依據。雇主恣意拒依病假規定給假者,可依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論處,可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之罰鍰;立法院100年6月13日三讀通過後之罰則如公布施行後,可處新台幣2萬至30萬之罰鍰。
置於病假有無扣全勤獎金,這就要看勞資雙方當初怎麼談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寫到「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白話說:勞基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時雇主不可以扣全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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